莆田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关于教练
拖拉机注销的通告
二0一一年第一号
根据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63号)和省经贸委、省农业厅、省质监局、省工商局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《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闽经贸机电[2006]530号)、《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》(闽经贸机电[2009]702号)规定,下列7台多功能拖拉机(教练拖拉机)达到了规定的报废年限。请机主自通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拖拉机送交合法、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报废,并到莆田市农机监理所办理有关报废多功能拖拉机注销登记,逾期将注销多功能拖拉机档案,其号牌、行驶证、登记证书作废,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自负。
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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